(一九五八年三月二十日成都会议通过。四月八日政治局会议批准)
一、军垦既可解决军队复员就业问题,又可促进农业的发展,在有些地区还可以增强国防和巩固社会治安。因此,在有大量可垦荒地、当地缺乏劳动力、又有复员部队可调的条件下,应该实行军垦。
二、军垦的组织形式,一种是首先组织军垦农场,然后逐步转变为国营农场;另一种是一开始就组织国营农场。军垦农场的经营,应该以农业为中心,同时结合经营林业和畜牧业,农林牧产品加工工业。在一定的条件下,还可经营运输业和建筑业。
三、军垦经费应从三个方面解决:1.军委支援;2.农垦部门投资;3.军垦农场积累。在开始建立军垦农场时,军垦农场的经费必须有军委的支援和农垦部门的投资。在军垦农场已经建立起来,并打下了经济基础的条件下,开荒发展农业生产的经费主要应依靠军垦农场本身的积累。
四、军垦农场的领导关系。在建立军垦农场的初期,应保持军队的领导关系,以利军队帮助建场,同时还应受农垦部和地方的领导。待建场完成后,则由农垦部和地方领导。无论建场初期和建场完成以后,均应以地方领导为主。
(选自《农垦工作文件资料选编》,农业出版社1983年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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